潍坊职业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1.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2.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院审核后加盖学院公章。
第七条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二级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审办法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参考学生的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材料审核、推荐学生答辩,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院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