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600元,2档3700元,3档4800元。
二、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阶段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工作评审小组;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五、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分配的国家助学金指标,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
2.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请:
(1)本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同学获得多数同意后方可推荐;
3.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申请并得到班级推荐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推荐名单上传至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报上级部门审批。
六、发放工作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依据国家发放政策发放给受助学生。
七、办法实施与解释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