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根据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特制定此细则作为各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财务管理的指导性制度,各社团必须严格按本细则的规定开展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一、社团财务性质
1、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2、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帐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
3、各社团须设一名专职财务人员。对其收取的会费、社会赞助、团委拨款及日常活动经费的收支做统一记录、整理,并按期参加社管中心财务例会,汇报其财务状况。
4、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财务人员须在社团中兼任副社长(副会长)或相当职务。
5、院团委采取项目竞标的方式对社团的活动进行经费支持(参见《学生社团活动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其余部分需自行筹集。社团可寻求学院其它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院团委批准后,亦可接受社会赞助。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
二、社团财务负责人
1、社团财务负责人须按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产
生。
2、各社团财务负责人统一接受社管中心领导,每月末向社管中心汇报当月社团财务情况,接受社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各财务人员应对所在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院团委。
3、社团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2)定期向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3)在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三、财务管理内容
1、社团每学年纳新结束后,财务人员须在一周内将“社团财务总汇表”连同纳新会员注册登记簿一并上交至社管中心。总汇表一式两份,一份社团留底备查,一份社管中心存档。
2、社团所获得学院其他部门或社会赞助须记入“社会赞助收入表”,须详细登记赞助单位、金额、原因。每次获得赞助前,须向社团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所联系赞助均须向社团会员公布,接受社管中心统一管理监督,各社团在使用赞助时,应详细记录使用明细。
3、社团所得院团委拨款统一由院团委管理,每次使用前,写出申请交至社管中心,申请须写明用途、数额,活动结束后将发票、
活动申请、总结交至社管中心,由社管中心统一到团委办理报销手续。
4、活动结束后,社团需向社管中心上交活动总结和活动决算,理清账目,账目须有每笔开支的发票,经手人、财务人员的签字。方能由财务人员凭发票向院团委进行报账领款。
5、按照学院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凭证开取一律应为“税务发票”,“收据”不予报销。
发票开取方法:
(1)在“客户名称”处填写“潍坊职业学院”。
(2)“商品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大写/小写)、“日期” 各项应详细清楚填写。
(3) “商品名称”应具体写出是何物品,尽量不以“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之类概括。如有概括应附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购物明细。
(4)每张发票单项“金额”不可超出500元,若一项支出超出500元,应事先与院团委联系,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
四、财务例会
1、各社团财务负责人须在每学年纳新后,参加社团财务会议。提交财务报表、财务预算。
2、各社团财务人员不得缺席财务例会,违反规定的社团将视情节给予社团财务负责人和社团相应的处分。
3、每个月均定期召开社团财务工作会议,各社团财务人员向社管中心汇报工作。领取有关表格、上交有关表格及提交财务报表。
五、财务管理处罚
1、凡社团获得赞助,未向社团会员公布,未向社管中心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手续,若一周内未交,则给予社团通报批评一次,十日内未交,则给予社团警告一次,半月内未交,给予社团严重警告处分一次,三十日内未交,按有关规定,停止该社团注册予以撤销,并通报学院其它部门。撤销布告颁布后,该社团一切活动均为非法。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社团负责人承担。
2、凡未能及时上交财务报表,或所交报表不符合要求,给予社团警告一次,如多次警告不加改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解散的处分,同时追究社团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3、凡未参加社团财务工作会的,两次缺席以上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散的处分,同时追究社团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4、凡社团所掌握的经费未能专款专用,一经检举并查实,院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撤销该社团,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社管中心将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财务工作管理不当,财务混乱的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勒令停止活动整顿、直至取缔。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社团解散后的财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社管中心召集社团会员大会负责善后处理。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在院团委。